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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丰药房: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时间: 2021年07月09日 15:16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59次

益丰药房: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时间:2021年06月28日 20:11:32 中财网
原标题:益丰药房: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益丰药房: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相关资料,在保
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暨
上市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
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
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
(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
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
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况;公司对解除限售的决策程序符合激励计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暨
上市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
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
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
(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
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
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况;公司对解除限售的决策程序符合激励计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三、 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及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网易,降低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计划的正常进行。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颜爱民
王红霞
易兰广


2021年6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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