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3年02月21日 20:02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98次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39 证券简称:益丰药房 公告编号:2023-0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93号)核准,同意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益丰药房”)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58,100.9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共计募集资金1,581,009,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13,406,956.32元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1,567,602,043.68元,上述款项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于2021年6月5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扣除律师费、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3,937,100.90元,加上发行费用中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人民币981,739.10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64,646,681.8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2-21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同意公司与保荐机构、相应开户银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同时,为便于募投项目的实施,2021年6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旗下建设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腾讯,并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四方监管协议,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近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导区支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新建连锁药店项目”建设实施方河北新兴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建连锁药店项目建设实施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对应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新建连锁药店项目建设实施方已在募集资金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新建连锁药店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保荐机构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公司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保荐机构。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新建连锁药店项目建设实施方、募集资金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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