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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期限补偿为药品创新开出“良方”

时间: 2021年02月05日 13:06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60次

  在我国,药品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众所周知,原研药的研发需要巨额的投入,同时获得行政审批上市也需要一定的时间,这无形中挤占了其应该获得的专利保护时间。因此,不少医药企业常常面临这样的窘境:耗资巨大、花费数年研发的药品,在上市后得不到足够长时间的专利保护,其专利权保护期可能即将到期。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专利法修改决定中,增加了专利药品期限补偿条款,可谓针对上述问题开出了一剂“良方”。新修改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专利,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5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14年。

  有关专家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增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体现了强化药品专利权人权益的政策导向,对于促进我国医疗行业的创新发展,激励更多的投资和技术力量用于新药研究开发,提高新药研发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有利于吸引国外新药发明在我国的专利申请和运用。

因时而动,新增制度

  药品关乎大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医药行业的创新对提升社会公众的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如何看待此次从立法层面新增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

  “新修改的专利法明确增加了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这是我国药品专利制度的重要发展和改革。”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对该制度给予积极评价。

  冯晓青表示:“药品是一种十分特殊的商品,事关大众健康,其从获准生产、上市到销售,国家有相应的严格的资质、资格认定制度,在获得上市许可前新药专利发明的相关行政审批程序会占用一定的时间,从而在实质上使得专利法规定的保护期限被缩短,而这显然不利于新药专利权人通过足够的市场独占,收回其对新药开发的成本并获得必要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延长新药发明专利期限,以弥补上述因为行政审批而占用的时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易继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是为了补偿药品上市审批过程所占用的专利保护期,从而延长该创新药相关专利保护期的制度。“专利法修改增设了这一制度条款,是加强药品专利权人的保护,鼓励新药研发投入,激励医药产业创新的内在需求。”

  易继明表示,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制药领域整体技术水平较低,实践中形成了“仿制新药为主、创新药物为辅”倾向。一方面,专利药品研发能力严重不足,仿制药产业大而不强,制药技术水平依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进步与发展;另一方面,居民医疗费用依旧居高不下,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随着我国医药生物科技的发展及《“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等政策文件的出台,我国医药政策开始转向“仿创并重”并将逐步过渡到“以创为主”,最终目标是让我国完成从仿制药大国向仿制药强国再到创新药强国的转变。

  “因此,从药品需求和供给的特殊性出发,需要我们对药品专利政策进行相应调整,设立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加强对创新药品专利权人的保护,鼓励我国制药行业开展实质性创新。”易继明指出。

强化保护,激励创新

  据了解,此次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主要针对新药,这对致力于研发创新的医药企业是一大利好,延长新药的专利保护期限,意味着其创新成果受到更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那么在业内专家看来,该制度对加强药品专利权人保护、促进医药行业创新具有哪些重要意义?

  对此,冯晓青表示,专利权期限的延长,意味着药品专利权人凭借专利法赋予的独占性权利去控制市场的时间得以延长,药品专利权人能够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与利润,从而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新药进一步研发,形成良性循环。

  “不仅如此,上述规定对于促进我国医疗行业的创新发展,激励更多的投资和技术力量用于新药研究开发,提高新药研发水平具有重要作用。此外,在当前专利制度国际化环境下,新药发明专利期限的延长,也有利于吸引国外新药发明在我国的专利的申请和运用。”冯晓青说。

  在易继明看来,一方面,药品上市审批占用了大量的专利权有效保护期限,网易,使得药品专利的实际有效期要大大缩短,因此需要对这些被占用的期限进行补偿。另一方面,药品专利权人在药品上市前往往要面临极大的经济风险,如果不给予专利期限补偿,那么药品专利权人可能无法得到足够的市场独占期来获得足以匹配研发成本的经济回报,其继续进行研发投入的主观能动性也会降低。

文章标题: 专利期限补偿为药品创新开出“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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