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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以还在“卖药” “金肝”虚假广告骗及全国

时间: 2021年08月31日 10:38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75次


张俊以还在“卖药” “金肝”虚假广告骗及全国

2003年07月09日17:25 厦门商报

张俊以还在“卖药” “金肝”虚假广告骗及全国



患者毛先生指着他购买的“金肝清毒再生胶囊”说,他已经吃了3盒(即3个疗程)仍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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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商报记者 郭俊义 孔庆任

  核心提示:今年五月下旬至六月上旬,“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生产的“金肝清毒再生胶囊”(以下简称“金肝”)的广告铺天盖地地向厦门市民扑来,这些大同小异的广告标榜该药品系“权威推介”、经“法律公证”、有效率之高“绝无仅有”。在强大的广告攻势下,该市许多肝病患者以为找到了“福音”,纷纷购买该药品,以致广告
主在庆祝“金肝”厦门地区上市两周年特价活动(5月31日-6月10日)中宣称,“卖疯了”、“两天时间内竟销售了近千盒(特惠价478元/盒)”、“买‘金肝’的人跟买大米似的,一袋一袋往回拎”、“急!急!急!全线告急,由于连日畅销导致断货,我们深表歉意”等等。

  然而几乎就在上述特价活动期间,就有部分读者向本报新闻热线2130999反映“金肝”广告违规以及夸大疗效等问题。为此,本报记者从6月下旬起,通过多方调查采访,终于了解到“金肝”广告未经审批、偷换概念误导患者、使用绝对化语言、利用患者专家名义和形象做宣传等多项违规事实。此外,去年底因涉嫌诈骗被拘的“词坛怪才”张俊以也与“金肝”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患者反映:花钱不少没效果

  6月23日,记者来到患者毛先生家。毛先生告诉记者,今年三月份他了解到“金肝”的广告,便打电话到销售药店咨询,对方工作人员告诉他,该药效果实在,众多明星大腕均已验证,经中国长安公证处法律公证的新型专业治肝特效良药,具有“高效、安全、疗程短、法律公证”四大特性,购买“金肝”绝对物有所值。毛先生了解后十分心动,便花2034元购买了3大盒“金肝”服用。

  然而毛先生吃完3大盒“金肝”后去174医院检查,发现乙肝“两对半”检查没有转阴,当时正打算放弃,可是“金肝”售后服务人员却极力劝他继续吃,结果6月初他看到“金肝”在搞促销活动,又买了3大盒继续吃。他说,“金肝”的广告做得太夸张了,广告上说一般患者只要吃1至2个疗程(1大盒为1个疗程,可以吃30天)便可以实现转阴治疗,如果这3大盒吃完医院检查出的指标仍没转阴,他就要投诉“金肝”。因为这种药实在太贵了,他3月份购买时每盒需678元,6月初“金肝”优惠活动期间购买时每盒也仍要478元,这样算来他共花费了3468元钱,这对家境贫寒的他来说,无疑是一笔巨大的开支。

  另一名细心的读者还告诉记者,由于她丈夫服用了“金肝”,她便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到“金肝”因广告违规在北京等地被执法部门查处之事。她还打电话到福建省药监局市场处反映,对方告诉她“金肝”的确有广告违规的地方,此前其在福州已经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她希望厦门也应该有人挺身而出,揭露事实的真相。

  记者调查:“金肝”广告违规多

  使用过期药广审号

  事实:在“金肝”6月初刊登的广告上写道,“该药批准文号实事求是、准确无误,是您可以信赖的治肝良药”,该广告的右下角还标有“闽药广审(文)200100538号”的字样。

  调查:6月23日,福建省药监局市场处一位工作人员却告诉记者,“闽药广审(文)200100538号”的确存在,但早就过期无效了。2002年9月以前,外省的药品进入福建必须经福建省药监局的审批,挂闽药广审号;此后外省的药品进入福建,必须经生产厂家所在地的省级药监部门审批,报福建省药监局备案后,挂该省药广审号。药品广告审批文号的有效期限为一年,“金肝”广告上所刊登的药广审号已经过期无效,其曾经在福建省部分媒体所刊登的广告已经被该处通报,并移交省工商局查处。

  法规:《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法律公证偷换概念

文章标题: 张俊以还在“卖药” “金肝”虚假广告骗及全国
文章地址: //www.pedca.com/yaopin/5149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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