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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 2019年09月29日 13:51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82次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呼和浩特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呼和浩特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是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规范性文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市相关标准。研究拟订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并监督实施,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贯彻执行国家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

(五)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贯彻执行自治区并组织制定全市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按照本部门权责清单履行相关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建立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呼和浩特市相关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待遇保障科。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医药服务管理科。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并监督实施,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四)医药价格与招标采购科。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贯彻执行自治区并组织拟定市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组织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信息化建设。

文章标题: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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