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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政策:明确困难群众申请民政医疗救助时间

时间: 2019年10月01日 11:53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20次

人民网成都9月30日电 (任重)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工作,切实缓解困难群众“就医难”的问题,在充分征求全市各区(市)县民政局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成都市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工作规程》(简称《工作规程》)。

该《工作规程》主要从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规程、低保边缘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规程、大病补充医疗救助规程、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规程四个方面进行起草。首先,关于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分为“一站式”住院救助、非“一站式”住院救助以及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增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

其中,城乡低保对象在“一站式”定点医院住院的,出院时医院经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确认其救助身份后,由医院直接办理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并与区(市)县民政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区(市)县民政医疗救助资金由救助机构垫付。

而非“一站式”住院救助则是要求城乡低保对象在非“一站式”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在出院后9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医疗救助相关资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区(市)县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审核审批工作。

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增城乡低保对象应在出院后9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医疗救助相关资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区(市)县民政部门收集汇总当地救助对象的相关资料后,按月送当地医保局进行模拟计算,区(市)县民政部门自收到医保局模拟计算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审核审批工作。

其次,关于低保边缘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出院时已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住院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在出院后9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医疗救助相关资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区(市)县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审核审批工作。

另外,关于出院时未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的住院医疗救助。困难群众出院后90日内,凭相关住院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认定申请,同时提交医疗救助相关资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录入成都市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并在信息核对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7天后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对认定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公示无异议的,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城乡低保边缘困难群众认定及医疗救助审批工作。

就大病补充医疗救助方面,提到了一个特殊情况,6月20日至10月20日期间出院的低保对象、已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和重点优抚对象;5月20日至10月20日期间出院申请低保边缘认定和医疗救助的,且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低保边缘对象和未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4月20日至10月20日期间出院后申请低保边缘认定和医疗救助,群众对公示有异议的低保边缘对象。

《工作规程》表示,以上特殊情况的对象,若区(市)县民政部门在10月20日前未予医疗救助,则大病补充医疗救助可顺延至次年4月,其个人住院自付费用仍纳入上一救助年度住院费用范围进行计算。

最后,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医疗救助方面,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程序由区(市)县民政部门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09]49号),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工作规程》不仅明确了困难群众申请民政医疗救助的时间,规范了乡镇(街道)和区(市)县民政部门对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时间,同时还规范了全市医疗救助的计算办法,明确了成都市城乡医疗救助计算公式,使其浅显易懂,易于操作。切实缩短了困难群众享受民政医疗救助的时间,进一步缓解了困难群众的就医困难问题。

附:成都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计算公式

成都出政策:明确困难群众申请民政医疗救助时间

(责编:袁菡苓、罗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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