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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或有新动向?国家医保局等九部门联发通知扩大试点范围

时间: 2019年10月01日 16:03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26次

亿欧大健康10月1日消息,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下称《意见》),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室曾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其中明确要求“逐步扩大集中采购的覆盖范围,引导社会形成长期稳定预期”,此次《意见》是对上述要求的部署和贯彻。

《意见》从目标思路、范围形式、政策实施、组织保障等方面对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提出关键的针对性意见。亿欧大健康将《意见》总结归纳如下。

目标思路

《意见》指出,通过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以省为单位形成联盟,开展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带量采购政策,让改革政策成果惠及更多群众,解决试点城市与其他相关地区价格落差问题,引导产业健康优质发展。

范围形式

那么,这次《意见》对之前的竞标药品是否做了补充?具体措施有无增加?对企业又有什么新的要求呢?

《意见》指出,国家统一组织的各联盟联合采购办公室,其代表联盟地区开展集中采购操作,组织并督促执行集中采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的25个通用名药品。

本次集中采购由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承担联合采购办公室日常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

本次集中采购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采用竞价采购模式,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集中采购范围内药品的生产企业,均可参加,为确保质量安全和供应稳定,本次集中采购可允许多家中选,每个药品中选企业一般不超过3家。允许同一药品不同企业的中选价格存在差异,引导企业合理竞价。

对于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25个通用名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药品集中采购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中标企业须说明原料药来源和供应保障措施,根据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供应能力核算产能,并提前向联合采购办公室如实报告。中选企业须确保在采购协议期内满足所选区域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需求,方可签署为期一到三年的采购协议。

主要措施

为更好的让地方贯彻落实中央关于“4+7”带量采购政策,《意见》明确指出以下七项政策措施。

1、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按要求统计报送本地区药品用量,按照采购规则计算约定采购总量后,进行带量采购、以量换价,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药品集中采购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2、招采合一、保证使用。各相关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根据带量购销合同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和约定采购比例要求。

3、质量优先、保障供应。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出现质量和供应问题的中选企业应承担药品替换产生的额外费用,否则将被视为失信行为,相关失信企业所有产品两年内不得参加全国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4、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励有条件的地区由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药款。

5、探索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对于集中采购的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采购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

6、通过机制转化,促进医疗机构改革。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医疗机构使用中选的价格适宜的药品。

7、调动医疗机构积极性,确保用量。鼓励合理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促进科学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进一步完善药品临床应用指南,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

文章标题: “4+7”或有新动向?国家医保局等九部门联发通知扩大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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