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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时评丨共同育儿假升级版 要让生育保险基金加保险

时间: 2019年10月02日 03:47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91次

  9月27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高票通过,并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创新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育有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假”。

  在此之前,2016年7月山东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妇女发展“十三五”规划》规定:探索推行男女共享的带薪育儿假。2018年,江苏省更进一步,发布了《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地方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男性育儿假做出明确规定:在女方产假期间,鼓励男方所在用人单位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5天的共同育儿假。此次宁夏《条例》更是从1年扩展到3年,无疑是共同育儿假的升级版。这至少说明,各地对女职工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了。

  “丧偶式育儿”一度成为我国互联网的热点,这种现象反映了广大网友对于改善育儿责任分配的需求。育儿假对于改善长期占主导地位的“男主外、女主内”现象有积极作用。男性更多的陪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家庭关系的和睦;女性的家庭压力有所减轻,有助于回归职场;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有利于在女性人力资本上的积累。但是这仍然不能打消网友的焦虑:“这是不是又是纸上福利?”“最终还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受益。”

  网友的担心是有道理的。共同育儿假鼓励多于强制,对于企业来说,既要优化营商环境,又要保护女职工利益,至少需要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用人成本增加,二是人力资源配置难度加大。如果这两个问题解决不了,企业就没有积极性。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来说,由于人力成本由财政支付,只要调整好人力配置,相对容易一些,但民企员工会感到不公平。这都是政策落实过程中必须考虑到的。事实上,一些省市探索的夫妻共同育儿假在落实过程中,都在一些企业遇到执行不顺利而成为纸上福利的问题。

  对此,我国台湾的经验值得借鉴。根据台湾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由财政支付的育婴留职停薪津贴,只要是发生在孩子满3周岁前且累计不超过2年。而对内地一些地方政府来说,全由政府兜底,财力上可能不现实。但是这个办法仍然可以借鉴,即由生育保险基金来兜底。根据现行生育保险政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的期限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期限一致,夫妻共同育儿假并不在此列。那么,既然是创新,就可以突破,可以拿生育保险基金来为夫妻共同育儿假买单,不足的部分,可以从国企收入中拿出一块来补足。这样就解除了企业的后顾之忧,消除了不公平的焦虑,维护了法律法规的尊严。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加男性对抚育后代的责任感,使之体会女性生育的辛苦,增加家庭的和谐,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责编: 郭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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