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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意见,事关医保改革!

时间: 2021年04月12日 07:50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4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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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江苏出台意见,事关医保改革;②2021淮安西游乐园淮安马拉松官方领跑员集结完毕;③关于建筑垃圾,来提意见;④延迟退休,配套措施如何完善;⑤不能治疗流感!9图了解抗菌药物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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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意见,事关医保改革!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日前,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现就深化我省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快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通过统一制度、完善政策、健全机制、提升服务,不断增强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协调性,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推进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稳健持续、防范风险,坚持促进公平、筑牢底线,坚持治理创新、提质增效,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保障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药服务。
(三)改革发展目标。到2025年,构建更加成熟定型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全面完善待遇保障、筹资运行、医保支付、基金监管等重要机制,基本完成医药服务供给、医保管理服务等关键领域的改革任务,实现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医保治理现代化水平走在全国前列,实现医疗保障更加公平、更有效率、更可持续、更加便捷、更好保障病有所医的改革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公平适度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1.全面巩固提高统筹层次。到2022年,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同步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现市级统筹,推进设区市统一医疗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探索推进市级以下医疗保障部门垂直管理。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共担、统筹调剂、预算考核的思路,推动省级统筹。
2.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行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待遇与缴费挂钩,基金专户管理。统一参保登记、筹资缴费、待遇支付等基本政策。统一医保目录,规范医保支付政策确定办法。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完善统一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保障制度。
3.建立覆盖全民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和规范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现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稳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
4.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建立救助对象精准识别和实时共享机制,做好重点救助对象和其他救助对象分类保障。加大财政对医疗救助投入,全面落实资助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政策。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适当提高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将救助对象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自付费用控制在政策范围内住院总费用10%以内。
5.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医保基金先预付、后结算。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统筹医疗保障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提高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付比例,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有效衔接。
(二)大力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
6.加快构建多层次制度体系。坚持政府推进、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建立健全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互为补充的政策体系,提供多层次制度供给,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医疗保障需求。
7.大力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保本微利型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用足用好商业医疗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突出补充医疗保险产品设计、销售、赔付等关键环节监管。探索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与补充医疗保险实现“一站式”结算。
8.构建社会力量多渠道参与机制。充分发挥工会、慈善组织、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在减轻大病医药费用负担方面的作用。推进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和居民医疗互助项目。
9.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政府主导并推动建立市场、社会慈善等多渠道筹资机制,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保障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诊治规范、用药管理,建立健全罕见病用药保障、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慈善捐赠等多层次保障机制。
(三)完善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
10.着力优化参保结构。完善参保缴费政策,改进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大力促进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到2030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占参保总人数的50%左右。根据就业人口、城镇化率等指标,科学合理确定年度参保扩面目标,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
11.明确各方缴费责任。均衡个人、用人单位、政府三方筹资缴费责任,优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结构。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规范缴费基数政策,合理确定费率,实行动态调整。非就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费,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管理。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四)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
12.加强预算管理和风险预警。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科学编制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健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协商谈判机制。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医保基金绩效评价体系,预算绩效管理与医疗质量、协议履行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建立基金运行风险分级、预警机制。
13.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实行总额控制下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推广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按病种分值付费,实施医疗康复、慢性精神疾病等长期住院按床日付费,门诊特殊慢性病按人头付费,探索对县域紧密型医疗共同体实行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有条件的地区可按协议约定向医疗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完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合理拉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医疗机构和城市医疗机构间报销水平差距。支持中医优势病种支付方式改革。严格执行国家医保目录。建立健全医保支付规则体系,细化并完善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医疗服务与药品分开支付。适应医疗服务模式发展创新,完善医保基金支付方式和结算管理机制。到2025年,实现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覆盖所有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
14.提升协议管理质效。制定全省统一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简化优化医药机构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程序。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充分利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拓展在线支付功能,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创新定点医药机构综合绩效考核评价机制,突出行为规范、服务质效和费用控制考核评价。完善定点医药机构退出机制。加强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内控机制建设,落实协议管理、费用监控、稽查审核责任。
(五)健全严密安全的基金监管体制机制
15.推进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构建全领域、全流程的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到2025年,全面建成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形成以法治为保障,信用监管为基础,多形式检查、大数据监管为依托,党委领导、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个人守信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格局。
16.强化医保基金监管法治化建设。制定医疗保障基金管理相关法规,依法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监管执法体系,加强人员力量,强化技术手段。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综合运用协议、行政、司法、信用等手段,强化协同监管,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坚决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加快建立全省集中统一的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完善对医疗服务的监控机制,建立日常检查、飞行检查等为主的多形式检查制度。建立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积极引入第三方力量参与医保基金监管。
18.推进医疗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医药机构、医保医师、参保人员和医药企业医保信用信息记录、信用评价制度和积分管理制度,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医保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推动建设医疗保障领域信用监管系统。
(六)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
19.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使用改革。全面建立阳光采购制度,加强招标、采购、配送、使用、结算、监管和再监督一体化的省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建设,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在省阳光采购平台线上公开交易、应采尽采。鼓励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支持创新产品加快在我省挂网使用。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全面实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
20.积极推进医药服务价格改革。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完善阳光采购价格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医疗服务项目准入制度,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建立价格科学确定、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价格常态化监测监管,建立医药价格信息披露机制。完善中医药价格和医保政策,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21.增强医药服务可及性。健全全科和专科医疗服务合作分工的现代医疗服务体系,强化基层全科医疗服务,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健全签约服务收费机制,促进基层医疗服务利用。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机制,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加强区域医疗服务能力评估,合理规划各类医疗资源布局,促进资源共享利用,加快发展社会办医,规范“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完善区域公立医院医疗设备配置管理,引导合理配置,严控超常超量配备。补齐护理、儿科、老年科、精神科等紧缺医疗服务短板。通过完善医保支付标准和药品招标采购机制,支持优质仿制药研发和使用,促进仿制药替代。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体系。
22.促进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诊疗行为,推行处方点评制度,促进合理用药。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分类完善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改革现行科室和个人核算方式,完善激励相容、灵活高效、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健全绩效考核分配制度。
(七)全面推进医保公共服务治理创新
23.实现医保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和一体化。加强综合柜员制建设,实现医疗保障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提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质效。深化医疗保障系统作风建设。全面施行全省统一的医保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建成医保公共服务“云平台”,全面实施“好差评”制度。
24.加快推进“智慧医保”建设。到2022年,建成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推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可及。全面建成全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础数据库和业务资源数据库,通过省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应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依法保护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数据安全。
25.推进医保经办能力建设。构建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构建“15分钟医保公共服务圈”,实现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就近办理。加强经办服务队伍建设,打造一支与新时代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要求相适应的专业队伍。根据参保人数、业务范围和服务总量情况,充实经办力量,加强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能力配置,建立与管理服务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政府合理安排预算,保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机构正常运行。
26.提高医保治理社会化水平。推进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法人治理,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规范和加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社会组织的合作,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快建立跨区域医保管理协作机制和异地就医监管协调机制,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区域合作。更好发挥高端智库和专业机构的决策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
三、组织保障
27.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作为重要工作任务,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医疗保障改革发展全过程。严格按照统一部署,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将落实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纳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任务,确保改革目标如期实现。
28.强化协同配合。加强医疗保障领域地方立法和制度建设。建立医保部门牵头,民政、司法、财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银保监等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保、医疗、医药制度政策之间的统筹协调,指导各地政策衔接规范、保障水平适宜适度,协同推进改革。
29.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医疗保障政策,及时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重要改革事项要广泛听取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调动各方积极性,凝聚社会共识。
涉及你我生活!
淮安身边事
2021淮安西游乐园淮安马拉松官方领跑员集结完毕!
2021淮安西游乐园淮安马拉松共有来自全国各地的39位官方领跑员为选手们服务,共分为7个组别,依次为3小时10分、3小时30分、4小时、4小时30分、5小时、5小时30分和6小时15分收尾组。
在起点及途中,请选手们留意领跑员标识,领跑员均身背圆形气球,领跑员身后同时佩戴注明各自领跑时段的号码布。
为了更好的为选手们提供服务,在官方领跑员选拔过程中,过往的官方领跑员经历作为被优先考虑的候选条件之一。在最终入选的官方领跑员中,每个组别均有多名领跑员拥有在国内金牌赛事中担任领跑员的经历。比赛过程中,选手们可根据自己的能力选择适合的时段进行跟跑,如果出现身体不适等突发情况,也可以及时向领跑员寻求帮助。

江苏出台意见,事关医保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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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所有参赛者顺利完赛哦!
关于建筑垃圾,来提意见!
日前,市政府网站发布公告称,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淮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送审稿)》及其说明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4月26日之前,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市司法局。提交意见建议时,请标注“规范性文件修改建议”字样,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地址:淮安市翔宇南道1号淮安市行政中心
邮编:223001;电话:80830996 (兼传真)
邮箱:hafzbfgc@sina.com
特此公告。
淮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洪泽区、空港产业园除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绿色化。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组织领导,建立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活动相适应的管理、考核和经费保障机制,协调处理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建筑垃圾管理机构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日常管理的具体事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等规划,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重大项目申报国家项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适用部位目录,引导工程建设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科学、规范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及装备研发。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合作,开发、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第七条 鼓励通过优化创新设计,优先选用绿色建材及再生品建材,实施全装修交付,推广装配化装修,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产生,促进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
第二章 源头管理
第八条 建筑垃圾按照拆建垃圾(含拆除垃圾和工程垃圾)、装修垃圾、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分类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九条 建筑垃圾排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运输企业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条 拆建垃圾和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实行特许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纳入特许经营范围的建筑垃圾交给非特许经营的企业进行处置或利用。
鼓励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实行建筑垃圾拆除、运输、资源化利用一体化生产运营模式。
第十一条 拆建垃圾排放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无法就地利用的拆建垃圾委托经核准的运输企业运送至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泥浆进行现场干化处理或者运输至有泥浆干化处理能力的企业进行集中干化处理。
第十三条 鼓励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就地利用本单位排放的工程渣土、干化处理的工程泥浆、废弃沥青等建筑垃圾。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腾讯,并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利用或处置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源头减量、分类、运输、处置利用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装修垃圾,区域内已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装修主体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委托经核准的运输企业运送至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区域内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装修主体应当按照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并及时委托经核准的运输企业运送至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装修主体应当承担装修垃圾收运和处理费用。
出资进行装修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装修主体。单位或者个人在相关合同中约定由装修企业负责依法处理装修垃圾的,装修企业视为装修主体。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排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专门列支建筑垃圾的收运和处理费用。
第三章 资源化利用管理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不得无故关闭或拒绝建筑垃圾进场。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建设应当符合行业规范要求,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废气、废水、粉尘、噪音污染,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生的尾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产生的尾渣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处置相关规定处置。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将生产过程中分离出的生活垃圾依法交由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处置。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建立智能工厂管理系统,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的来源、种类、贮存量、生产加工量、尾渣流向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优惠。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非承重结构部位施工,在同等价格以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鼓励优先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
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广场等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能够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设计招标时应当将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相关要求纳入招标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第二十五条 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水泥等建材生产企业,在满足产品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应当协同利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相关产品应当标注生产原料来源和使用部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健全卫星定位监测、全程视频监控、移动执法管理和动态考核体系,采取源头计量、进厂称重、联单管理等措施,对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车辆及去向等情况实行闭环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施工工地监控、车辆信息、路段监控等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建筑垃圾,是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
(二) 工程垃圾,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三) 拆除垃圾,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
(四) 装修垃圾,是指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废弃物。
(五) 工程渣土,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六) 工程泥浆,是指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以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七) 建筑垃圾尾渣,是指建筑垃圾在资源化利用过程中遗留或者新产生的难以再利用的残渣废弃物。
(八) 建筑垃圾处置,是指将建筑垃圾进行回填、堆高等直接利用,或将建筑垃圾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九)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将建筑垃圾经过处理转化为有用物质的活动。
第三十条 其他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你有哪些意见建议?
国内E知道
延迟退休,配套措施如何完善?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逐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作为一项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改革,可能带来哪些影响,记者采访了权威专家。
延迟退休,将坚持小步调整原则
有人认为,延迟退休意味着岗位减少,年轻人工作将更加难找。
对此,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莫荣表示,静态看,延迟退休会对就业产生一定冲击。劳动力供给增加,自然腾退的岗位减少,短期内大龄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将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但这种冲击是有限的、可控的,不会挤压年轻人的就业机会。”
从劳动力供给端看,我国劳动年龄人口数量已连续8年下降,劳动参与率持续下降。“十四五”时期,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仍将加剧,第二次出生高峰的人口(1962年至1972年)将进入老龄期,老年人口进一步增多,“一升一降”,在现有退休年龄政策不变的情况下,未来甚至可能会出现劳动力供给不足的情况。
从劳动力结构看,大龄劳动者与青年人就业岗位的替代性不强。“青年人的就业问题,更多取决于经济发展的结构优化和质量提升,能否提供足够的、与青年人就业能力、意愿相匹配的岗位。”莫荣说,随着我国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特别是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大量涌现,经济发展带动就业的能力不断增长,青年就业有广阔空间。
“此外,延迟退休改革将坚持小步调整原则,若采取每年延迟几个月或者每几个月延迟1个月的方式,每年因延迟退休而多出来的劳动力不会太多,甚至会被每年减少的劳动力相抵消。所以,年轻人没必要过度担忧。”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说。
应加大对大龄劳动者就业的保障
迟福林介绍,我国按照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实施就业优先的政策,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就业政策和就业援助体系,对于大龄失业人员也有相应保障措施。
根据目前的失业保险制度,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根据其参保缴费年限,发放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参加过失业保险的临近退休的大龄劳动者,可按规定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同时,对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面对日益突出的结构性矛盾,建议继续贯彻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深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强化对大龄职工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多措并举提高大龄劳动者技能水平。”莫荣说。
“下一步应加大对大龄失业人员保障力度,助力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莫荣说,例如,国家可通过税收减免等政策,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鼓励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曾湘泉则认为,大龄劳动者经过几十年的工作历练,有深厚的经验技术积累,在很多就业领域具有明显优势。因此不应该简单把大龄劳动力看作企业的成本和负担。“从国际经验看,延迟退休有利于提高大龄劳动者参与率,推动‘银发经济’发展,有助于提高年长劳动者的收入和消费能力,进而促进消费需求和就业增长,我国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同样拥有广阔前景。”
延迟退休、持续缴费,将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水平
莫荣介绍,目前,我国养老金待遇计发有很强的激励机制,退休时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多缴费1年,退休时基础养老金提高1个百分点;晚退休1年,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减小、个人账户积累额多1年记账利率,月领取额增多;由于缴费和计发基数增加,待遇调整也会相应增加。
“延迟退休,继续工作、持续缴费,将会增加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莫荣说,工作期延长了,会增加个人劳动期间工资收入,总的看,是有利于个人的。
此外,延迟退休后,员工继续留在工作岗位,将无法回归家庭帮助子女带孩子,“生了孩子没人带”也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
对此,迟福林坦言,受传统家庭文化影响,我国老年人在家庭照顾中发挥重要作用,尤其是在照顾隔代后代(孙辈)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延迟退休采取的是渐进式方式,节奏总体平缓,改革前期退休的人只延迟几个月,对家庭照料和育婴活动影响非常小。而对年轻一些的劳动者,离退休还有一段时间,有较为宽裕的时间来对家庭生活进行规划。
“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在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同时,同步完善育婴托幼政策,促进家政服务业更加规范,入托更加方便,切实解决女职工生育后顾之忧。”迟福林说。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金维刚认为,延迟退休不能“单兵突进”。延迟退休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与之相关的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非常多,需要统筹谋划、协同推进。
有你关心的问题吗?
不能治疗流感!9图了解抗菌药物那些事儿
头疼脑热、感冒发烧,很多人就想吃点抗生素“杀杀菌”。滥用抗菌药导致的细菌耐药性,已成全球公共健康领域重大挑战。近日,国家卫健委发文,进一步加强抗微生物药物管理遏制耐药工作,使用抗生素将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抗菌药和消炎药区别是啥?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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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日报、交汇点、淮安市政府网站、淮安马拉松
摄影:周长国
制图:余凡
值班主任:卢化福
原标题:《江苏出台意见,事关医保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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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江苏出台意见,事关医保改革!
文章地址: //www.pedca.com/yiliao/439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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