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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异地医保报销最新政策2021,湖南职工异地医保报销比例规定

时间: 2021年04月23日 19:00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76次

湖南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流程

1、首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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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应凭安置地公安机关办理的有效居住证明(居住证、户口本或身份证)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转诊转院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凭参保地经办机构确定的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转院证明,即可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手续;异地急诊参保人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收治医院出具的病情介绍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入院证明等,经参保地经办机构确认后,方可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异地住院的参保人员不得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其在异地住院的医疗费用回参保地报销,待遇政策按参保地相关规定执行。

2、参保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在异地就医协议医疗机构范围内自行选定就医地协议医疗机构。

3、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应持社会保障卡、省内异地就医人员应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户口簿和监护人身份证等资料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执行就医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

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21〕2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外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市(州)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落实情况。省、市(州)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立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机构,由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全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费用数据生成、数据储存和数据交换,负责省际间和省内市(州)间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和清算工作;市(州)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级经办机构)负责完成本辖区内跨省和跨市州以及市州内跨统筹区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和清算工作;各级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要求做好异地就医人员备案、费用结算和清算以及费用审核、协议医疗机构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异地就医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各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六条 异地就医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实行直接结算。具备条件的,可将公务员补助、个人账户、职工医保大病互助、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等纳入“一单制”结算。

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七条 下列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一)异地安置人员:指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退休人员、在异地长期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和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二)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异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三)异地急诊人员:指在统筹区外务工、出差、探亲、旅游等因急诊抢救需住院治疗的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一)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应凭安置地公安机关办理的有效居住证明(居住证、户口本或身份证)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备案有效期至参保人员主动变更为止。

(二)转诊转院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凭参保地经办机构确定的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转院证明,即可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手续。

文章标题: 湖南异地医保报销最新政策2021,湖南职工异地医保报销比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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