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乐东女子黄慧从患癌至离开人世,丈夫李广既不照顾,也不支付医疗费用。为此,黄慧母亲刘婵状告女婿,要求返还其垫付的女儿医疗费、交通费以及支付相关护理费。近日,海南二中院依法审理该案,李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婵支付132372.8元。(记者 吴佳穗)
女子婚后患癌,母亲陪护并支付医疗费
李广与黄慧于2021年2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1年3月7日生育女儿李某。李广与黄慧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5月开始分居生活。
2021年5月,黄慧被确诊右上牙龈恶性肿瘤,刘婵一直陪黄慧到我省多家医院、广州紫荆医院、广州海珠区御生堂医院、珠海振国肿瘤康复医院进行治疗,并支付黄慧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其中,海南省人民医院共花医疗费为80867.23元,百度,个人自付部分为33075.95元;海南省肿瘤医院共花医疗费为23028.97元,个人自付部分为9508.81元;广州紫荆医院共花医疗费为35220元;珠海振国肿瘤康复医院共花医疗费为27104.32元;广州海珠区御生堂医院共花医疗费为23540元。以上个人自付医疗费共计128449.08元,交通费用共计5680元。2021年10月6日,黄慧被救护车从珠海运回乐东,救护车费用15000元。2021年12月28日黄慧去世。
刘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李广返还刘婵垫付黄慧住院治疗的医疗费128358.8元、交通费20680元;2.判令李广支付刘婵护理黄慧生病期间的护理费26534元;3.李广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另查明,刘婵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自认,其已向民政局申请并领取了黄慧的疾病补贴16666元。
法院:丈夫未履行夫妻扶养义务,返还医疗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黄慧生病住院后,李广作为丈夫应当积极对黄慧进行照顾并支付医疗费用,但李广未尽到夫妻之间应尽的法定义务,未支付黄慧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刘婵作为黄慧的母亲,对已经成年且独立生活的子女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其在李广未尽扶养义务为黄慧的病情支付医疗费进行治疗的情况下,基于亲情照顾黄慧并代李广支付医疗费,实际是代李广履行夫妻间的法定扶养义务。因此,刘婵请求返还垫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的主张是基于无因管理行为发生的法律关系,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故本案属无因管理纠纷。
据此,该院依法作出判决,李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婵支付132372.8元,驳回刘婵其他诉讼请求。
李广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二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该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