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2年10月09日 21:13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50次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22〕7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城乡统筹,健全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外的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适当保障门诊需求,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待遇与缴费相挂钩;
(三)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基金和支付待遇。
第四条 医疗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工作。
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便民服务站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收缴服务、帮办代办等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就医医疗机构管理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参保人员户籍信息。发改、教育、民政、市场监管、乡村振兴、残联、退役军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市及区县政府应明确职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和工作考核奖惩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日常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区县财政可按服务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安排预算资金予以支持。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实施监督。
第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助资金;
(五)其他公共资金;
(六)其他收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依法免征税费。
第七条 财政、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八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按规定给予财政补助。
第九条 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
(一)成年居民每人每年440元;
(二)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340元。
根据国家、省医保政策要求以及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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