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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防疫期间,你需要知道的法律知识(四)

时间: 2021年09月03日 20:33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77次

一、疫情防控期间,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拒绝接受或者逃避检查、检疫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百度,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触犯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行为人是自然人的,轻则单处罚金,重则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行为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的刑事责任同上述自然人。
二、疫情期间,随意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被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的,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污染环境罪。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污水、污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触犯污染环境罪。违法行为人是自然人的,轻则单处罚金,重则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违法行为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的刑事责任同上述自然人。
三、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口罩、酒精等疫情防护产品,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疫情防治、防护产品的生产、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疫情期间依法从重处罚。生产、销售者为自然人的,轻则单处罚金重则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生产、销售者为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的刑事责任同上述自然人。
四、疫情期间,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涉嫌非法经营罪。企业或个人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 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触犯非法经营犯罪。生产、销售者为自然人的,轻则单处罚金重则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生产、销售者为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的刑事责任同上述自然人。
触犯非法经营罪的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供稿 / 张新宇
编辑 / 金宇辉
原标题:《【普法小课堂】防疫期间,你需要知道的法律知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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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普法小课堂】防疫期间,你需要知道的法律知识(四)
文章地址: //www.pedca.com/zhishi/517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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