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2年11月09日 19:15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37次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各开发区有关部门,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及各县(市)区(开发区)医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有关工作,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2〕36号)有关要求,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政局、乡村振兴局联合制定了《鞍山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9月19日
鞍山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
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2〕36号),进一步做好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作,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筑牢民生保障底线,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的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着力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积极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社会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完善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及时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并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含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及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根据省民政厅等部门制定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市民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等部门做好我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认定及救助实施工作。要进一步做实医疗救助市级统筹,规范域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对符合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二)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内,返贫致贫人口、低保对象由全额资助适时调整为定额资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的60%给予定额资助。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灵活调整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方式,确保其及时参保、应保尽保。
(三)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发挥基本医疗保险的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增强补充医疗保险的减负功能,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的倾斜支付政策,提高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保障能力。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2023年1月起,我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大病保险支付比例由70%提高到75%。
(四)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坚持立足于“保基本”,着力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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