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3年01月25日 13:58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77次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313 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二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年1月3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冯 飞
2023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条例实施细则》等二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二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条例所称退休人员是指符合法定退休情形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下列单位在省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在海口市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驻海口地区的中央、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省级以上民政等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2.铁路、远洋运输等跨区域、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自愿申请在省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经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
“(二)其他用人单位在所在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网易,在当地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所在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在当地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保名单应当在本单位公示,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报的本单位缴费基数总额及个人缴费基数应当分别经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确认。”
(四)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缴费工资及缴费数额,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条例的规定核定或者确定。”
删去第二款。
(五)将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跨统筹地区的参保人,其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前符合国家或者转出地所在省市规定的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被判服刑或者受政务开除处分的人员,服刑期间或者未再就业期间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被判服刑或者受政务开除处分之前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予以承认。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将第十条修改为:“从业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经重复获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予以追回。”
(八)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条例规定分别划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删去第二款。
(九)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省参保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从业人员按照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删去第三款。
(十)删去第十三条。
(十一)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跨年度补缴,费率按照欠费所属年度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率确定,2021年12月31日前的费率统一按照欠费所属年度省本级的费率标准执行;缴费基数按照欠费所属年度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本人实际月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高于或者低于欠费所属年度全省缴费基数的上限或者下限。”
(十二)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参保人退休后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核定其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核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以年为单位累计计算。每累计12个月为一年,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月数计算。”
(十三)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费率为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费费率之和。
“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失业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并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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