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我市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要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明确了自然灾害等级划分的依据和灾情核查、评估工作流程,明确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救助项目及执行标准,并对资金预算安排、申请和拨付,资金分担比例和考核以及资金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办法》强调,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