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药检〔2019〕11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我院自2019年9月23日起,启用“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测专用章”,以及新版“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进口检验专用章”、“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业务专用章”,原“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报告书专用章”、“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进口检验专用章”、“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业务专用章”同时废止。
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
201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