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 首页> 网上药房> 文章正文

青岛中院发布10起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件

时间: 2019年09月26日 02:07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43次

  14日,青岛中院发布10起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件,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伪劣产品、假药,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提供生产技术和原料等侵害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

  减肥药含西布曲明

  8名微商被判处重刑

  刘某自2015年以来,通过微信平台从事有毒有害减肥胶囊销售,从外地大量购进益瘦古方本草燃脂胶囊,成为省级代理,还组织邢某等4人负责产品分装,并在微信平台上发展王某等多名代理商。刘某本人销售货值金额260余万元、获利140余万元。王某等9名代理商销售货值金额7万元到120万元不等。经检测,查获的减肥胶囊均含西布曲明成分。

  法院认为,刘某等10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刘某等8名被告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其中,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千二百万元。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百零五万元。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租借厂房设备

  雇人生产销售假牛奶

  2015年11月以来,李某在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其住处成立公司,租用厂房设备,雇佣徐某等4人配制、灌装生产“飞鹳高钙花生牛奶”“经典特伦牧场”“经典非常星低脂无蔗糖”等复合蛋白饮品、果汁对外销售谋利,销售金额共计48万余元。

  法院认为,李某等5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徐某等4人系从犯,被判处缓刑,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掺进便宜鸭肉

  做出伪劣烤肠

  2008年以来,仇某开办某食品厂,雇佣被告人吴某、张某等3人加工生产肉食品。吴某于2011年至案发在该厂担任生产厂长,2015年以来,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以鸭肉冒充鸡肉、猪肉加工烤肠,并将客户退货的胀袋、破袋的蒸煮香肠重新加工使用,生产的烤肠销售金额达35万余元。其中,张某2015年6月至案发在该厂担任生产车间班长期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价值30万余元。

  法院认为,吴某等3人在食品的生产过程中以次充好,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吴某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张某等2人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制售假药被判刑

  缓刑期间又制假

  孙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合法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制造专治牛皮癣病的药物“八粒清排毒胶囊”销售。其中,2015年至2017年,先后三次以每瓶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宋某3瓶,每瓶100粒。宋某又以每粒70元的价格转卖给患者10粒。经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八粒清排毒胶囊”属假药。案发后,孙某自动投案。

  法院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孙某2016年6月13日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无证加工人工鱼翅

  原料里竟检出甲醛

  2014年年底,战某出售设备及部分原料给董某用于加工人工鱼翅,并教授董某人工鱼翅的生产技术。2014年年底至2015年12月,董某利用从战某处获得的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和部分原料,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加工人工鱼翅,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经检测,在董某生产的产品中检出甲醛等有毒有害成分,并在原料中检出甲醛成分。

  法院认为,战某为董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提供生产技术和部分原料,与董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同犯罪。战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大集上卖“美国伟哥”

  自愿认罪被从宽处罚

  自2017年12月底,罗某销售通过非正常途径购进的“黄金玛卡”“美国伟哥”等性保健食品被查获,尚未销售的19种共计46盒(瓶)被当场扣押。经鉴定,抽检的“印度玛卡”、“肾宝片”、“美国伟哥”等14种23盒(瓶)性保健食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法院认为,罗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罗某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网上买卖壮阳药

  三人获刑七个月

  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李某将其通过网络、微信平台购买的“顶点3000”“奇力片”“虎王”等无任何食品、药品检疫检验证明的壮阳类保健品在网上销售。同时李某还批发出售给于某及咸某,该二人在闲鱼平台以咸某身份信息注册的“亲爱的飞鱼516”等账号上销售。经对闲鱼平台“亲爱的飞鱼516”销售的“顶点3000”散装瓶装样品进行抽检,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经检测,在于某家中查获尚未售出的壮阳类保健品中,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法院认为,李某等3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明知是假药还销售

  两人被判刑七个月

文章标题: 青岛中院发布10起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件
文章地址: //www.pedca.com/yaofang/18059.html
Top
Bai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