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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落实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开展2020年自查与统计工作有关要

时间: 2020年05月01日 07:00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85次

全市各药品经营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规范药品经营企业合法经营、诚信经营行为,督促药品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现将开展2020年药品经营企业自查与统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查

  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规定》(粤食药监局法〔2017〕37号,以下简称《主体责任规定》)中有关“企业自查与报告”的要求,全市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包括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章的要求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发现问题主动整改,保证经营行为持续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确保各项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如实填写《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附件1),留存自查记录,其中药品零售企业自查表留存备查。

  二、统计报告

  (一)经营高风险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经营企业应于2020年4月15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和附件1《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应为盖章扫描版PDF格式,文件命名格式为:流通+高风险+企业全称+自查表)发送至电子邮箱(ypaqjgc@mail.amr.sz.gov.cn,联系人:王欣欣,联系电话:83070067,18898836683)。

  (二)从事药品批发、零售连锁、网络销售的药品经营企业应于2020年4月15日前将填好的附件2《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统计表》(应为DOC或DOCX格式,文件命名格式为:流通+批发/连锁/网络+企业全称+统计表)发至邮箱:ypltc@mail.amr.sz.gov.cn(联系人:陈钰妍;联系方式:86158009,13927468177)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下属门店、药品批发企业分支机构门店、单体药店应于2020年4月15日前将填好的附件2《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统计表》中的附表1(应为DOC或DOCX格式,文件命名格式为:流通+批发/连锁/网络+企业全称+统计表)发至邮箱:ypltc@mail.amr.sz.gov.cn(联系人:陈钰妍;联系方式:86158009,13927468177)

  三、相关要求

  (一)自查与统计情况将作为跟踪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状态,实施年度监督检查的重要参考,请各药品经营企业务必高度重视,自查自纠企业经营与质量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确保自查与统计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对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未按规定提交年度自查与统计报告,拒绝、逃避监管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等情形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依法从重处罚,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1.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

  2.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统计表20200403更新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章标题: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落实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开展2020年自查与统计工作有关要
文章地址: //www.pedca.com/yaofang/1947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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