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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药房网(北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完成对山西元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时间: 2019年10月15日 18:24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6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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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仁和药房网(北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完成对山西元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70%股权收购并更名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仁和药房网(北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是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2、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仁和药房网持有山西元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70%股权,原山西元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仁和药房网(山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3、本次股权转让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也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仁和药房网(北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和药房网”)是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仁和药房网成立于2001年8月,公司法定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9号(园区),注册资本33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洪波,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68022288754。现拥有6家所属子公司、35家药店,是一家主要从事药品及非药品批发、零售、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

  仁和药房网与山西元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相关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使用自有资金1680万元收购山西元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70%的股权。

  2016年10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与交易对手方和标的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情况

  山西元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自然人杨奕政,身份证号:1401031966********,系山西元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股东。

  自然人杨奕原,身份证号:1401031962********,系山西元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股东。

  自然人杨奕政、杨奕原与本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因此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山西元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寺街149号院内办公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杨奕政

  注册资本:33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时间:1999年01月13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91140106713652295K

  经营范围:消杀用品、日化用品、保健用品、老年用品、计生用品、玻璃器皿、化学制剂(不含危险品)、计量器具、医疗器械、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健身器材、包装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太原元生堂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医疗管理服务;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皮肤科、口腔科、中西医结合科、五官科、眼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交易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没有设任何质押、担保,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四、相关资产的审计、评估情况

  标的公司的全部资产及其权益的价值已经有期货、证券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一)截止2016年6月30日,山西元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如下:(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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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资产评估主要情况

  评估结论:

  1、成本法评估结论

  经成本法评估,杨奕政和杨奕原所控制企业的与药店和诊所相关的经营性资产组资产账面价值931.28万元,评估价值812.69万元,评估增值-118.59万元,增值率-12.73%。负债账面价值474.01万元,评估价值355.60万元,评估增值-118.41万元,增值率-24.98%。 净资产账面价值457.27万元,评估价值457.10万元,评估增值-0.18万元,增值率-0.04%。评估汇总情况详见下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2、收益法评估结果

  经收益法评估,与药店和诊所相关的资产组评估值为2,410.00万元,较账面价值457.27万元增值1,952.73万元,增值率427.04%。

  3、评估结论的分析及最终评估结论

  收益法评估价值与成本法评估价值及比较见下表:

  ■

  收益法评估结果与成本法评估结果差异额1,952.90万元,差异的主要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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