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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实施!国家药监局发布《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时间: 2021年05月14日 17:38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05次

  今天下午(5月13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了《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该文件涵盖总则、质量管理、机构人员与资源、监测与报告、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文件记录与数据管理、临床试验期间药物警戒、附则等9大章节134项条款,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12月1日起实施!国家药监局发布《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为规范和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注册申请人的药物警戒活动,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现予以公布,并就实施《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自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积极做好执行《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的准备工作,按要求建立并持续完善药物警戒体系,规范开展药物警戒活动。

  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完成信息注册。

  四、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配合做好有关宣贯和解读,通过加强日常检查等工作监督和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执行《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及时收集和反馈相关问题和意见。

  五、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统一组织和协调《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的宣贯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在官方网站开辟《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专栏,及时解答相关问题和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药监局

2021年5月7日

附件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全生命周期药物警戒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办者”)开展的药物警戒活动。

  药物警戒活动是指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的活动。

  第三条 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护,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

  第四条 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基于药品安全性特征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安全风险,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第五条 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协同开展药物警戒活动。鼓励持有人和申办者与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相关方合作,推动药物警戒活动深入开展。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六条 药物警戒体系包括与药物警戒活动相关的机构、人员、制度、资源等要素,并应与持有人的类型、规模、持有品种的数量及安全性特征等相适应。

  第七条 持有人应当制定药物警戒质量目标,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对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进行质量管理,不断提升药物警戒体系运行效能,确保药物警戒活动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 持有人应当以防控风险为目的,将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纳入质量保证系统中,重点考虑以下内容:

(一)设置合理的组织机构;

(二)配备满足药物警戒活动所需的人员、设备和资源;

(三)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制定全面、清晰、可操作的操作规程;

(五)建立有效、畅通的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收集途径;

(六)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报告与处置活动;

(七)开展有效的风险信号识别和评估活动;

(八)对已识别的风险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九)确保药物警戒相关文件和记录可获取、可查阅、可追溯。

  第九条 持有人应当制定并适时更新药物警戒质量控制指标,控制指标应当贯穿到药物警戒的关键活动中,并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合规性;

(二)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合规性;

(三)信号检测和评价的及时性;

(四)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更新的及时性;

(五)药物警戒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六)人员培训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文章标题: 12月1日起实施!国家药监局发布《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
文章地址: //www.pedca.com/yaopin/4619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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