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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重庆卫生事业单位麻醉学专业知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经营略知一二

时间: 2021年10月13日 11:26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26次

在临床麻醉医学考试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一般是占比也是比较大的部分,其中对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内容对学员而言相对不太熟悉。中公卫生人才网就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分类进行了总结梳理,新浪,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

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使用、销售中,国家确立了一些列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化要求,防止该类药品的滥用以及市场的稳定,对于该类药品的经营也确立了系列法规,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严格进行销售经营的地点管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并应当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布局进行调整、公布。而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但是,供医疗、科学研究、教学使用的小包装的上述药品可以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

此项规定即规范了药品经营企业,同时放开了对于科学研究的政策,推动科学研究的发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除应当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的开办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条件;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营信息的能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

通过对企业一些列的要求缩小了销售经营范围,规范了销售经营制度。同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还应当具有保证供应责任区域内医疗机构所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能力,并具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经营的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并且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除外。经营企业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以上法律法规虽然繁琐,但为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规范化经营还是需要严格遵守。

文章标题: 2021重庆卫生事业单位麻醉学专业知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经营略知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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