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湘潭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市税务局发布通告,要求各用人单位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于9月底前整改到位。
湘潭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社会保险法》关于“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各用人单位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为其参加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基数和比例缴纳保费,不得“漏保”“断保”。
为做好湘潭市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即日起,湘潭市要求各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情况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于9月底前整改到位。如相关部门发现有用人单位应当参保而未参保、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费的,不得享受社会保险单位补贴政策,并将按《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处应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