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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 2021年07月14日 20:38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34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1〕5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1〕29号)、《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21〕11号)精神,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我局结合宁波实际,起草了《宁波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

时 间:2021年7月9日至7月19日

邮 箱:ningboybj@163.com

传 真:0574-89382648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9日



宁波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1〕5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1〕29号)、《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21〕11号)精神,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持续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提高医疗保障公平性和协调性,提升基金区域共济能力和使用效率,推动医疗保障事业治理现代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医保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宁波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贡献医保力量。

二、主要目标

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要求,实施全市统一的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收支、经办服务、定点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做实市级统筹,实现市域范围筹资责权对等、待遇享受公平、经办服务无差别的高质量医疗保障。

三、基本原则

(一)政策统一,促进公平。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现参保人员依法参保缴费,公平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增强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

(二)基金统筹,风险共担。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建立市与区县(市)基金风险责任分担机制,提高基金整体抗风险能力,增强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

(三)明确责任,强化管理。合理定位市与区县(市)政府的管理职责,明确市县两级政府责任分工,建立与绩效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管理精准高效。

(四)积极稳妥,协同高效。统筹考虑全市政策差异,稳慎调整政策,确保市级统筹工作平稳落地。深化“三医联动”“六医统筹”改革,加强与分级诊疗制度相衔接,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总体不降低。

四、主要任务

(一)制度政策统一

全市执行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政策。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招标采购、支付方式等政策由市级统一调整。

1.统一参保范围

全市执行统一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范围,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统一困难群众资助参保政策。

2.统一筹资标准

(1)全市执行统一的职工医保缴费比例、征缴依据及缴费基数确定办法。用人单位按8.5%的比例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含0.5%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0.5%的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按2%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10%。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其中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社平)60%的,以省社平60%确定为个人医保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省社平300%的,以省社平300%确定为个人医保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医保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上一年度省社平启用前以上上年度为征缴依据,启用后采用上一年度省社平为征缴依据,启用前后征缴差额部分金额不进行清算。

(2)全市执行统一的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累计缴费年限及补缴办法。2021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我市职工医保或已在我市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条件、累计缴费年限及补缴、延缴办法按我市各地原政策执行;2022年1月1日后新参加我市职工医保(包括终止医疗保险关系后重新在我市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依法在我市办理退休手续或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到二十年的(其中退役军人缴费年限认定按军人保险法规定执行),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费,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二十年的,可以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继续按月延缴,一次性缴费的基数和比例分别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或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上一年度省社平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按月延缴的基数和比例分别为每月延缴当期执行的省社平及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

文章标题: 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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