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89265法律文号:北政发[2021]43号颁布日期:2021/5/19执行日期:2021/5/19
北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北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北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是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筹资,以解决参保居民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问题为主的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建立居民医保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腾讯,保障水平要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自愿参加,医疗保险费以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
(三)坚持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部分重大疾病门诊医疗需求的原则;
(四)坚持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五)坚持属地管理,统筹协调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 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范围内(包括合浦县、海城区、银海区和铁山港区,以下简称县(区))的城镇居民,参加全市统一的居民医保,其中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范围内的参保居民由市本级统一管理,合浦县辖区内的参保居民暂由合浦县单独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向市级管理过渡。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施市本级和三区的具体工作,合浦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施合浦县辖区内的具体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