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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修订或可惠及中企

时间: 2019年10月19日 11:33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02次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修订或可惠及中企

■宋昕哲

2019年2月,《企业成长与转型法律草案》在法国参议院投票通过,立法进程步入最后阶段。该法律草案旨在应对企业成长的重大挑战,包括对法国商业模式进行转型,以应对21世纪的现实。

在此目标下,草案40条与42条提出修订《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或将开启知识产权领域多方面的改革,包括:改进实用新型制度;增设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程序;完善工业产权局专利审查职能;明确知识产权无效诉讼不受时效限制等。

改革降低企业负担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仅惠及法国企业也可能惠及“走出去”的中国企业,不可为同处21世纪的我国企业所忽视。

首先,我们来看实用新型制度的现代化。延长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可将实用新型申请转换为专利申请。实用新型是法国工业产权局授予的一类工业产权,与之并列的其它类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几乎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保护申请须满足同等的实质条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且能在工业中应用),保护后同样赋予对发明的独占实施权。

但二者的区别体现在保护期和申请手续上。实用新型保护期为6年,短于专利的20年。专利申请手续要求编制一份关于现有技术的研究报告,实用新型申请则无此要求,从而缩短审批流程。除此以外,申请人可将专利申请转换为实用新型申请,反过来却不行。

实用新型专利的特点使之适合保护生命周期较短的发明,适应中小企业发明者的需要,可以成为激发竞争力和促进创新的有效工具。然而,实用新型制度在法国的运用不尽人意,2013年仅有503件实用新型申请,而同年法国专利申请达16886件,实用新型仅占3%。与法国“惨淡”的状况相比,2013年德国实用新型申请有15472件,占总申请量24%。实用新型在中国也被大量使用,申请量占37%。

为了提高法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吸引力,立法者对实用新型的保护提出了两项改革措施。

其一,草案40条提议修改法典第L.611-2条,延长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即将现行规定的6年改变为10年。德国和中国实用新型的保护期最长可达10年,法国延长期限的举措效仿了德国、中国的做法。

其二,补充法典第L.612-15条,在现行条款“申请人可将专利申请转换为实用新型申请”之后,补充“可将实用新型申请转换为专利申请”,使转换双向都可行。

其次,法典将会增设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程序。当前,法国工业产权局授予专利权,授权后却无权受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第三人认为一项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只能诉诸法院,在诉讼中确认专利无效。在这一点上,法国工业产权局不同于欧洲专利局,后者“异议部”可受理无效宣告请求。

再次,还将增设行政救济程序,授权政府设立“异议权”。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往往无法负担诉讼(司法救济)这一“唯一”救济途径。其它国家的实践表明,行政救济作为司法救济的补充,具有更快速、更简易、费用更低的优势,更符合中小企业的利益。此外,行政救济可以分担司法部门处理专利有效性问题的重任。

鉴于此,草案第42条增设行政救济程序。该条授权政府设立“异议权”。这项权利将允许任何人在一定时间内要求工业产权局撤销或修改其授予的专利。

此外,法典还可能调整工业产权局审查职能。对于增加或者删除实质性审查的问题,国民议会与参议院之间一直存在着分歧。

法典第L.611-10条规定专利权授权的实质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且能在工业中应用。其中,创造性的判断是最困难的,因为与新颖性相反,它是建立在主观判断的基础上,即某特定领域技术人员的判断。鉴于这些困难,法国工业产权局审查专利申请的程序并不就创造性做出判定,在第三方提出无效诉讼的情况下,由法官做出决定。

由于缺乏对创造性的实质性审查,法国专利审查制度备受批评。法国专利的法律确定性被认为较低,因为工业产权局不会因为缺乏创造性拒绝专利申请。否定专利效力的任务交由司法系统,法国专利被法院宣告无效的比例高于其它欧洲国家,43%的法国专利被法院撤销,而在其它欧洲国家这个比例为23%。

国民议会投票通过的草案里增加第42bis条,提出修改法典第L.612-12条。修改后,工业产权局将有义务全面审查申请的可专利性,包括新颖性、创造性等。第42bis条旨在加强法国所有专利有效性的推定,提高专利的法律确定性,使专利权人能够更从容地提起侵权诉讼, 并在法庭上行使其权利。

文章标题: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修订或可惠及中企
文章地址: //www.pedca.com/zhishi/429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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