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2年12月19日 16:47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91次
新华网合肥12月13日电(吴万蓉)为进一步缓解参保群众“异乡愁医”“跑腿垫资”难题,日前,新浪,安徽省医保局会同安徽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安徽参保群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将更优化、更方便。
“2025年底前,全省医保异地就医结算制度体系和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医保信息平台支撑作用持续强化,异地就医结算能力显著提升。住院跨省直接结算率提高到70%以上。”在12月12日安徽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安徽省医保局副局长汪和平对《通知》进行了解读。
据介绍,《通知》将原来异地就医4类备案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转诊就医人员),统一整合简化为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2大类。
同时,完善结算待遇政策。统一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金支付政策,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支持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明确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政策,已办理转诊的,医保支付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未办理转诊的,医保支付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
《通知》执行后,将带来多方面变化。参保人员跨省住院就医出院结算前补办异地就医备案的,视为有效备案,参保人员补办备案后也可以享受直接结算服务。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时,若暂时无法提供备案材料的,允许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备案;对无第三方责任的外伤医疗费用,经参保人员本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个人承诺书后,也能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对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一次备案、长期有效,对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一次备案、12个月有效。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时,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标准;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内回参保地就医的,仍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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