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21日
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3 省指挥部办公室
2.4 省专家组
2.5 省现场指挥机构
2.6 市、县组织指挥机构
3 应急准备
3.1 预案体系
3.2 风险控制
3.3 应急队伍
3.4 物资装备
3.5 科技支撑
3.6 联动机制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5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 信息报告
5.2 信息通报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6.2 先期处置
6.3 响应措施
6.4 指挥协调
6.5 应急处置
6.6 响应终止
7 后期工作
7.1 损害评估
7.2 事件调查
7.3 善后处置
7.4 总结报告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省境内或发生在省外但对我省有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及规定执行,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省委统一领导下,省人民政府是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在省长领导下,省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2.2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指导协调和组织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生态环境厅厅长。
成员:省生态环境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林业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药监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安徽省总队等单位负责同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省人民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对省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省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省指挥部统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发生重大级别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省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2.3 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省指挥部日常工作,推进全省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督促落实环境应急准备工作,办理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2.4 省专家组
省环境应急专家组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建和管理,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2.5 省现场指挥机构
省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6 市、县组织指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