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港口讯1月29日,防城港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防城港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广西东投集团有限公司出纳古彦娟涉嫌挪用公款、行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古彦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51359549.75元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经营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并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人民币906543.9元。被告人古彦娟自2005年9月任防城港市东湾交通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东湾公司)出纳,并自2021年3月任广西东投集团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东投公司)出纳。2021年10月至2021年11月,古彦娟利用担任东湾公司、东投公司出纳经手公司财务的职务便利,采取私自在空白转账支票偷盖银行预留印鉴即东湾公司、东投公司�86�告知唐某喜,后又于2021年1月在唐某喜的要求下将该商铺更名至唐某喜的大哥唐某和名下。2021年9月,古彦娟将购买该商铺的合同手续和一张内存有人民币306360.9元的中国建设银行卡附密码一同送给唐某喜,唐某喜收下后,唐某喜于2021年将其收受但未使用的银行卡归还古彦娟,并于2021年3月将该商铺退还古彦娟,腾讯,古彦娟将该商铺更名至侄媳赵某萍名下。
2021年5月28日,古彦娟向东投公司投案,东投公司将古彦娟挪用公款的线索移交防城港市监察委员会,古彦娟在防城港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后又主动交代其行贿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古彦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51359549.75元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彦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人民币906543.9元,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古彦娟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挪用公款、行贿的数额及定性提出异议。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辩论,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林文瑶牙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