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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涉知识产权犯罪3918件

时间: 2021年05月07日 14:40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28次

  今年4月26日是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联合组织开展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创新型国家建设”为主题的最高检第38次检察开放日活动。

  记者从活动中获悉,2021年,检察机关加大惩治力度,依法批捕、起诉、诉讼监督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涉知识产权犯罪3918件7155人,同比分别下降9.8%和3.7%,起诉5847件12163人,同比分别上升7.6%和10.4%。从起诉数据看,侵犯商标权案件占总数的94.2%,侵犯著作权案件占总数的5.3%,侵犯商业秘密罪占总数的0.5%。检察机关及时纠正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领域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立案不当、以罚代刑、裁判不公等问题。经检察机关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侵犯知识产权涉嫌犯罪案件228件262人;经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81件230人,监督撤案243件304人。依法开展审判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提出二审抗诉、审判监督抗诉共计57件。2021年,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检察监督工作,加强精准监督,树立办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精品意识,纠正了一批确有错误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裁判,统一了裁判尺度,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今天,最高检发布了2021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1:北京华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甲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案件事实

  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软融鑫公司”)系主营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软件等业务的国有控股公司,研发多款金融监管类软件。李甲、李某波、李某明先后于2005年、2021年、2021年入职中软融鑫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分别曾任该公司副总经理、高级软件开发工程师、业务分析师。被告人李甲、李某明在任职期间,于2021年1月共同出资成立同业竞争公司上海华颉公司,由亲友代持股份,二人隐名实际运营。2021年2月李某明离职,担任上海华颉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该公司运营;4月李某波离职加入上海华颉公司,负责对该公司非法获得的中软融鑫公司软件进行“去标识化”等处理。李甲仍留在中软融鑫公司工作,但参与上海华颉公司运营,2021至2021年间多次将中软融鑫公司软件模型资料等提供给上海华颉公司。2021至2021年,上海华颉公司向多家公司销售金融监管类软件,给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150余万元。经鉴定,中软融鑫公司相关软件具有非公知性,上海华颉公司销售的软件与中软融鑫公司相关软件的非公知源代码具有同一性。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提前介入中软融鑫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21年12月13日对李某明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侦查。依公安机关商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淀区检察院)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立即向北京检察科技信息中心申请专业同步辅助审查,及时引导公安机关依法规范提取上海华颉公司服务器中的电子数据,扣押关键办公电脑;并迅速与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联系,明确鉴定方向,跟进鉴定进程。

  审查逮捕2021年6月11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明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请海淀区检察院审查逮捕。针对李某明提出未参与运营、上海华颉公司享有著作权等无罪辩解,检察人员通过梳理账本、核实著作权登记、调取证人证言等方式,认定其辩解不能成立,依法批准逮捕。

  审查起诉2021年9月13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明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移送起诉。海淀区检察院经审查,追加上海华颉公司为单位犯罪,追加认定两起犯罪事实,并追捕、追诉漏犯李甲、李某波。海淀区检察院陆续对被告单位上海华颉公司、被告人李某明、李某波、李甲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

  出庭公诉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对辩护人提出的上海华颉公司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等意见逐一答辩,合议庭对公诉意见予以采纳;对于李甲拒不认罪,公诉人紧扣被告人自公司成立之初即参与决策运营、多次对外发送中软融鑫公司涉密文档等客观行为,逐一开展有针对性的细节讯问,李甲当庭认罪悔罪。海淀区法院一审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上海华颉公司罚金五十万元,判处李甲等三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李甲等人均未上诉,上海华颉公司提出上诉。2021年10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三、典型意义

文章标题: 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涉知识产权犯罪391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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