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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涉及的29个条文解读

时间: 2021年11月02日 14:57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93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0月17日,习近平主席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背景

我国现行专利法于1985年实施,曾分别于1992年、2000年和2021年进行过三次修正,对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科技和经济形势的发展,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已经成为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内在需要。然而,这同时暴露了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专利保护存在的问题:专利侵权大量存在,专利维权取证难、成本高、赔偿低,滥用专利权现象时有发生,专利技术转化率不高,专利授权程序不完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不健全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已酝酿多年。早在2021年12月3日,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经过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后,全国人大网站于2021年1月4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后,全国人大网站于2021年6月28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二审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审议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2021)》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10月17日正式通过。

解读

主题词1是“主席令”。《立法法》第44条规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主题词2是“修改”。对专利法有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主题词3:“通过”。

《立法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三审”制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在实践中逐渐完善起来的立法审议程序。第五届全国人大以前,对法律案的审议只有一次,从第六届全国人大起改为两审。《立法法》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一般实行“三审”制,在原来二审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关键问题和有较大争论问题的协调环节,由法律委员会在统一审议的基础上向常委会报告审议结果,再进行“三审”。

本次修改专利法的决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严格经过三审后通过的。

具体条文的解析:

一、将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解读:

关键词: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

法律问题:根据《专利法修正案(2021)》,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可以单独受到保护。

修法效果:此次《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2021)》)修改前,我国只保护(工业)产品整体的外观设计,而不保护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7.4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之(3)列明“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具体来说,作为一个完整产品的茶杯,包含茶杯本体、杯盖、杯把三部分,三部分可以分别构成一个局部设计,但是依据《专利法(2021)》,只有将这三部分作为一个整体、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才可能获得授权和保护。

文章标题: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涉及的29个条文解读
文章地址: //www.pedca.com/yaopin/5396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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