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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10家店以上才能申请连锁药店!

时间: 2021年10月31日 15:14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90次

(八)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

(九)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和养护的操作规程。

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准入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零售许可行为,加强药品零售准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在总部统一领导下,建立覆盖包括总部各管理部门、企业物流配送机构以及全部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的药品经营企业

第三条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零售经营范围为: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变更适用本标准。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零售药店(单体药店及连锁门店)

第一节 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企业应当设置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第六条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药学技术人员,开展药学技术服务。单体药店应另配备至少一名执业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开展药学服务。连锁门店应至少配备一名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并配备一名(中)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开展药学服务。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过药学专业知识培训,腾讯,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经营中药饮片的企业应配备中药专业执业范围的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企业各岗位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冷藏药品的人员应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

第十条企业应当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十一条在营业场所内,企业工作人员应当穿着整洁、卫生的工作服。

第十二条营业人员应当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是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牌还应当标明执业资格或者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应当挂牌明示。

第二节 场所及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并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

营业场所应宽敞、明亮、整洁、卫生,墙壁、顶棚光洁、地面平整,柜组充分,分类标示规范醒目,周边无污染源。

用于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场所应为商业用途,违法建筑不得用于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文章标题: 新标准:10家店以上才能申请连锁药店!
文章地址: //www.pedca.com/yaofang/5392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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