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3年01月27日 07:58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13次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和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落实“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甘医保发〔2023〕2号)精神,根据“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三部门及时调整优化政策,确保“乙类乙管”后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一、门诊就医保障。参保职工及居民因新冠病毒感染在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门(急)诊治疗时发生的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标准和封顶线,政策范围内的合规费用按照80%的比例报销。在三级医疗机构治疗新冠病毒感染所发生的门(急)诊费用,按照普通疾病医保政策报销,不享受专项保障。
二、住院就医保障。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就医地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
三、药品诊疗保障
1.执行国家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纳入医保临时支付范围的政策。
2.将“甘肃方剂”7种药品,由原来的医保乙类临时调整为按甲类支付,医保基金按照90%支付。
3.将麻杏止咳糖浆等26个新冠治疗药品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甲类药品支付。
4.卫健部门及时公布“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冠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医保部门按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配套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5.及时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推荐的高流量湿化吸氧治疗、俯卧位通气治疗、互联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首诊治疗等服务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四、救治资金保障
1.建立医保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必要时可在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之间统筹调剂使用。
2.医保支付新冠感染的门诊费用,腾讯,新冠专项结算基金与其他住院类及门诊类的基金不共用,实行单独统计、单独列账、单独结算、单独拨付。
3.追加拨付新冠病毒感染专项救治预付金1330万元,减轻医疗机构资金支付压力,支持医疗机构提高救治能力。
4.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单列预算,不纳入收治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
五、经办服务保障
1.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参保患者门诊及住院用药治疗方案明确、病情稳定的,经诊治医生评估后可按实际需求开具药量处方,不受用药具体天数的限制,切实保障参保人正常用药。
2.及时完成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结算,确保医疗机构救治工作正常开展。
3.及时与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能力、能够联网直接结算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加强协议管理,指导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等工作。
4.强化对经办人员政策培训,优化医保便民服务,做好新旧政策衔接经办服务工作。县、区医保部门在做好参保宣传动员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地区、城市社区健康宣传工作,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切实做到医保经办管理不放松、医保经办服务不间断。加快医保电子凭证应用,优化拓展医保网厅、医保信息平台功能,切实提升医保信息化服务水平。
上述政策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实施,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原标题:《金昌调整优化医疗保障政策 确保“乙类乙管”后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得到及时救治》
© Copyright © 2009-2021 朗依制药. www.pedca.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7023866号-1 | 网站地图
本站所有文章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所有文章内容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如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