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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用身份信息 为何撤销难?被法人/被股东了怎么办?

时间: 2019年10月19日 04:27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03次

申请公示后无异议可撤销

  “从法律层面看,目前我国《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只对撤销冒名登记做了原则性规定,对认定标准、撤销程序、权利救济等问题没有做出进一步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司长常宇介绍说,实践中,冒名登记情形复杂,除了真正的被冒用,还有故意冒用。有时候,当事人在知情的前提下同意当法人、当股东,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又因故反悔,当事人以当初自己不知情、不是亲笔签字为由,宣称自己“被法人”“被股东”,要求撤销登记。“这些情况导致了基层工作人员不敢轻易做出撤销决定,往往要求当事人走诉讼程序,增加了群众负担。”

  “现在有了《指导意见》,办事人员就有了政策依据,可以便捷地受理群众举报。”常宇介绍,《指导意见》明确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由作出该次登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被冒用人本人不能到场反映的,可以进行远程身份核验。

  申请撤销时,当事人要提交本人签字的撤销登记申请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如果有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也可以一起提交。

  之后,登记机关将申请撤销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45日内没有人提出异议,就可以办理撤销。在此期间,如果登记机关调查取证,能确定确系冒用的,也可以中止公示,办理撤销。

主观恶意不能撤销

  冒名登记被撤销后,市场监管部门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信息,还被冒用人清白。被冒用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受到的一些惩戒措施也会及时停止执行,其他单位和部门通过公示系统可以很便捷地获知这个信息。

  不过,想要打着“被法人”“被股东”的幌子恶意逃避责任,今后也没那么轻松了。

  《指导意见》明确有几种情形不予撤销。第一种,“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的”。第二种,“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第三种,“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的”。第四种,“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也就是说,有的公司涉嫌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行为,撤销后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常宇表示。

文章标题: 被冒用身份信息 为何撤销难?被法人/被股东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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