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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体损伤评残鉴定相关的小知识

时间: 2021年10月19日 12:38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23次

一是能导致人体残疾的各种致伤因素(如机械性、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等等)所致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的破坏和功能障碍的损伤,均属于人体损伤,对其造成的后果均可以进行评定残疾程度。

二是残疾是指损伤导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降低或丧失,通过现代临床医学技术治疗,最终仍遗留的难以恢复的后果就是残疾。根据遗留的后果的严重程度可以评定不同的残疾等级。

三是评残的时机问题,在实际中很常见且争议比较大。过早评残,对伤者有利但对方不服,过迟评残有利于对方但对伤者不利。如何把握这个时机是多方关注的焦点。鉴定标准的原则规定是二个标准:一个是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治疗终结标准,一个是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临床治疗效果稳定标准。具体个案各不相同,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可供执行。因此,实践中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判定是否符合鉴定时机的要求。自满足医疗终结起,直至终审叛决以前,均可进行评残鉴定,且一般情况下治疗及康复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四是鉴定的原则性要求,一个是以损伤后果或结局为依据的原则,一般可按损伤经过及时正规治疗、症状消失或稳定、体征固定,后果难以恢复且符合鉴定时机;第二个是客观评价、科学分析原则,以客观的方法检测遗留的后果,以科学的理论分析损伤的结局;第三个是实事求是原则,腾讯,定残的依据是真伤真结果且真的符合评残标准,能够排除自身伤病及其他因素参与;第四个是一伤一残、多伤多残,分别评定原则,根据分级各款确定损伤是否属于不同的残疾后果。

文章标题: 与人体损伤评残鉴定相关的小知识
文章地址: //www.pedca.com/zhishi/5352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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