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2年12月19日 20:29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22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工作,统一经办流程,提高参保服务质量,保障参保群众权益,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数据,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3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1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政策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管理经办业务。
第三条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依托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医保信息平台”),实时集中全区参保单位(人)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动态更新,为参保单位(人)提供公共服务。
第四条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依托医保信息平台,以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员信息为基础,建立健全本地区全民参保数据库。完善与本地区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市场监管、税务、教育、残联、乡村振兴、司法、统计等部门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加强人员信息比对,核实断保、停保人员等情况,精准锁定未参保人群,实现参保信息动态更新。加快推进“参保一件事”融合办理。
第五条 取消户籍限制,全面落实常住人口持居住证参保政策,持续推进参保扩面工作,提高参保覆盖率。
第六条 各级医保、税务、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参保管理经办服务工作。医保部门负责参保登记、缴费核定、稽核检查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财政预算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第七条 各统筹区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
第二章 参保登记和变更管理
第八条 单位参保登记和变更管理
(一)参保单位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企业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同步办理单位参保登记。
(二)参保单位在多地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登记或在一地医保经办机构存在多条有效参保登记记录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保留唯一有效参保登记记录,所有参保人实现统一管理。
(三)参保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四)参保单位因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情形,依法终止医疗保险缴费义务的,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依规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方可申请办理医保合并、分立、注销登记。
第九条 职工参保登记和变更管理
(一)参保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应为职工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二)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时,医保参保状态显示为职工或居民医保“正常参保”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告知参保人暂停原参保登记,再申请办理。
(三)职工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参保单位(人)应及时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四)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其他法定退休条件,缴费达到规定年限,参保单位应及时为其申请办理医保退休;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按照办理医保退休当月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补缴至规定年限,方可办理医保退休。
(五)参保人发生调转、离职(失踪、判刑)等情况,参保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中止参保;参保人发生死亡、出国定居等情况不能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应及时申请办理终止参保。
(六)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不可以补缴服刑期间医疗保险费;服刑前已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刑满释放后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和变更管理
(一)无雇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以及新业态从业人员,可在户籍地或居住地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三)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申请办理医保退休。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按照办理医保退休当月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补缴至规定年限,方可办理医保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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