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卫规〔2021〕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制度,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对2021年制发的《河北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2021年9月13日
河北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制度,促进机构坚持保健和临床相结合,加强内涵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原卫生部《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和评审标准,对妇幼保健机构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妇幼保健机构等级的过程。
第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妇幼保健机构设置规划及机构功能、设施、技术力量等确定。妇幼保健机构的等次分为甲等、乙等,依据确定的等级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发布的评审标准及其实施细则。
第四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坚持保健和临床相结合,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体现以服务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的理念。
第五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以4年为一个周期,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周期性评审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评审期满时对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的综合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的检查和抽查。
第七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
第二章 评审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制定本行政区域评审管理办法,成立省、市妇幼保健机构评审领导小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及专家库。
第九条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审查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程序,审定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结论。
第十条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委员会,在评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研究拟定全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的政策及具体实施办法;
(二)研究拟定全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工作纪律等;
(三)研究提出全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专家库组成人员的建议和管理办法。开展评审专家的培训与考核。
(四)具体负责全省三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提出评审结论建议。研究提出确定、降低或撤销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次等重大事项的建议;
(五)对全省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开展质量控制;
(六)完成省级评审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三级妇幼保健院、定州、辛集市及雄安新区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评审工作,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二级及以下妇幼保健机构的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