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 首页> 制药资讯> 文章正文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时间: 2019年09月18日 12:38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97次

原标题: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来源:证券时报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及《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监事会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于2019年7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19年7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共计10天。在公示期限内,公司设立了反馈电话等方式向监事会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

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9月13日

本版导读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2019-09-16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实施公告2019-09-16

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披露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后的进展公告2019-09-16

方正科技(维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19-09-16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的公告2019-09-16

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2019-09-16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74次会议决议公告2019-09-16

文章标题: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文章地址: //www.pedca.com/news/10035.html
Top
Bai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