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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未批药不再算卖假药,“药神”困境仍然待解

时间: 2019年09月03日 09:39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82次

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关于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的规定受到舆论的广泛关注。

代购国内未批的境外抗癌新药会被按销售假药论处,一直是舆论热议的话题,而修订药品管理法的相关条款也是公众的诉求。此次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将“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与质量上的假劣药区隔开来,从现实需求和司法合理性的角度看都有其必要性,也是民心所向。

从现实需求来看,国内未批的某些境外合法新药,对于抗癌患者尤其是家庭条件一般的患者来讲,是最后一根救命稻草。这些在现实中被热切需求的国内未批境外合法上市的新药,要么是已经过了专利期的在境外合法生产上市的平价替代抗癌药,要么是国内已经批了的正在广泛使用的进口抗癌药的升级产品,无论哪一种,对于在跟死神赛跑的抗癌患者来讲,都是“救命药”。因为,他们中的不小一部分人,停了药就要面临死亡,而停药的原因可能是无药可用,也可能是无钱用药。无论是去年热映的电影《我不是药神》的原型陆勇,去年帮肝癌病友代购德国抗癌药被刑拘的翟一平,或是聊城“假药”案中为患者家属在处方上开出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药卡博替尼的医生,或出于患者之间的互相帮助,或出于医者仁心,而实际结果都是让患者吃上相对平价且有效的抗癌药,也就是在“救人”。所以,出于救人的目的为患者购买境外合法上市的真药却会获刑,从结果正义的角度来看非常荒唐。

而从司法角度看,对“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与质量上的假劣药进行区隔,也非常有必要。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并不是质量上有问题的真正意义上的“假药”,从另一个角度看,其实是“还没经过审批的真药”,将真药假药混同为一种情况论处,本来就有违司法严谨性,更不符合法治精神。实际上,1997年《刑法》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定义假药,其中并没有包含未批准或未检验进口的境外合法新药,是在2001年《药品管理法》修订后,未经批准或检验进口的药被认定为假药,2011年的《修法修正案(八)》才删除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犯罪构成要件,导致销售进口真药也会入刑。此次修订草案提出,对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者延误治疗的,可以免于处罚。这样的修订是对假药的严格定义,这样才能让司法更具合理性,是对法治精神的回归。

药品管理法将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剔除出假药范畴,值得肯定也令人欣喜,但并不代表“药神”的困局得以破解。毕竟,从境外代购国内未批的新药依然可能违法。更重要的是,对境外抗癌新药的需求源于现实中进口抗癌药的不可得性和超乎一般家庭可承受的天价,这个根源不解决,“药神”困局将一直存在。

癌症患者的治疗时间十分宝贵,解决用药难、用药贵的问题刻不容缓。一方面,进口抗癌药的审批加速需要提上日程,一款药品获批动辄以年计算,没有癌症患者等得起。另一方面,降低进口抗癌药价格及推进大病医保的普及和覆盖性也十分重要。有患者表示,购买代购的国内未批境外合法上市抗癌药,每个月可省数万元,可见他们“被”铤而走险,并不只是用药难问题,也是用药贵的问题。2018年,进口抗癌药零关税、抗癌药省级专项采购和新增17种抗癌药进医保都在为解决癌症患者的用药需求作贡献。同时,如何防止药品一进医保就停产、以大病医保的普及对抗“因病致贫”,都是十分重要却仍然未有答案的问题。

文章标题: 进口未批药不再算卖假药,“药神”困境仍然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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