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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药房装潢风格十分近似,这不是巧合

时间: 2021年10月11日 17:41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47次

  A药房沈阳公司店门装饰条及店内装修均以绿色为主色,搭配白色,加入弧线设计,与其环保、健康的理念相呼应,形成特有的装潢设计。而沈阳B药房采用了相似的装潢设计,被A药房沈阳公司告上法庭。9月29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认为沈阳B药房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该药房除了停止侵权外,还要赔偿100万元。

竞争对手的门店咋这么眼熟

  A药房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对其各子公司下发文件,要求所有门店店面招牌及装饰装修全部统一,对门头、分区规划、药柜、装饰架、分类牌、宣传展板、提示牌、价签等方面的微弧面、结构、比例、颜色提出了统一要求。按照上述设计要求,A药房沈阳公司店门装饰条及店内装修均以绿色为主色,搭配白色,加入弧线设计,药架分隔处及药架上方均配有绿色色条,店堂通知、店内标签等均为上述同一设计风格。

  A药房沈阳公司发现,沈阳B药房店面装修风格与其极其相似,店面招牌、店门、店铺内部药架上方及店内通知等均配有双弧线分割、绿色的色条,店内装饰也以绿色为主色。A药房沈阳公司认为对方在特有装潢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

被告称店面设计不存在独特性

  沈阳B药房辩称,原告与被告店面装潢并不相同,二者店内药柜设计摆放及药柜顶端标识、药柜侧面宣传图均不相同。原告店面设计不存在独特性。根据被告走访原告各地店铺发现,其药房店铺牌匾及店内装饰装潢在牌匾的材质、图案形状、颜色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

  另外,原告店铺除去商标及字号外,没有能够令消费者明显辨认品牌的装修装潢标识。由于药房装修装潢存在特殊性,各大药房内部装修装潢均为瓷砖地面、白色墙漆、西药柜、中药柜等,原告店面也不例外。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腾讯,应予驳回。

法院认定门店装潢构成近似

  法院认为,原告A药房沈阳公司提供的服务“有一定影响”,其店面装潢已构成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具有与同类行业的其他经营者相区别的识别作用,体现了其特有的思维。

  而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使用了原告店铺的主要元素及色彩,且被告涉案装潢的作品登记时间,远远晚于原告实际使用时间及设计推广时间,被告的装潢与原告特有的装潢构成近似,在原告经营区域内足以造成和原告服务相混淆,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沈阳B药房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药店使用与原告近似的装潢,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法官说法

  遭受不正当竞争行为

  可提起民事诉讼

  法官认为,遭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经营者,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使用与原告特有装潢近似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该问题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三个构成要件进行递进式审查。从原告及其控股公司的设立时间、业务范围、宣传情况、社会知名度,能够认定其在同行业和同类服务中拥有较好的声誉,具有一定影响。A药房有限公司要求所有门店店面招牌及装饰装修全部统一,构成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具有与同类服务行业的其他经营者相区别的识别作用。其店面装潢经过多年持续经营使用,并在广告宣传上投入较大,具有区别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应认定为有一定影响服务的特有装潢。被告药店牌匾、门头、店内装饰同样使用了原告设计的主要元素及色彩,双方属于相同行业,位于同一区域,且隔离比对时,两者视觉效果基本无差异,构成近似,从而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赔偿数额方面重点考量了原告知名度及被告经营规模和加盟店数量。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周贤忠

  通讯员 白晶、井彤、曹佳

文章标题: 两家药房装潢风格十分近似,这不是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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