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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医保有新变化

时间: 2021年06月20日 20:11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40次

注意!医保有新变化

极目新闻记者 郑晶晶

6月9日,极目新闻记者从国家医保局微信公众号上获悉,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作出部署。

《通知》明确,2021年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中央财政按规定对地方实行分档补助,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80%、60%的比例进行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助。地方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进一步放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衔接,充分发挥综合保障功能。进一步巩固稳定住院待遇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完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待遇保障和普通门诊统筹,做好待遇衔接。持续抓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落实。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将心脑血管等慢性病纳入慢病保障范围。加快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大病保险继续实施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倾斜支付政策,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

《通知》明确,要规范待遇享受等待期(以下简称“等待期”)设置,对居民医保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的、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以及新生儿、农村低收入人口等特殊群体,网易,不设等待期。强调要进一步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成果,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严格落实“四不摘”要求,保持医疗保障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分类落实好脱贫人口各项医疗保障待遇。实事求是确定待遇标准,确保政策平稳衔接、制度可持续。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

《通知》提出,加强医保支付管理,着力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加强医保目录管理,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健全谈判药品落地监测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第二批40%增补品种的消化工作。完善基本医保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管理。

同时,做好国家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落地实施工作,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通知》明确,对拒绝提交守信承诺的投标挂网企业采取约束措施,公布一批取得治理实效的典型案例,推动信用评价制度落地见效。

《通知》还要求,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切实抓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加强医保公共管理服务。做好组织实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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