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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1年11月17日 18:58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78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1〕6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21〕3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是基本医疗三重保障的兜底保障制度,通过政府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医疗救助,最大限度防止困难群众因病返贫、因病致贫。

第三条  医疗救助遵循下列基本原则: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有效衔接、形成合力;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地区医疗救助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本地区的医疗救助具体政策,规范工作流程;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地区医疗救助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和基础资料审核等工作;

  (四)医疗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五)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做好低收入人口的监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

  (六)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

  (七)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监测和基础信息共享;

  (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础信息的确认;

  (九)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的认定和基础信息的确认;

  (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

  (十一)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第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三类:

  (一)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下统称一类救助对象);

  (二)二类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统称二类救助对象);

  (三)三类救助对象为不符合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以下统称三类救助对象)。

第六条  第三类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向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提出医疗救助申请之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低,其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家庭财产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的重病患者;

  (二)个人年度医保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达到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50%以上、因病致贫的大病患者。

第三章   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医疗救助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根据资金筹集情况、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患病家庭负担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标准,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标准。

第八条  医疗救助的支付范围包括: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自负费用;国家规定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罕见病医疗费用负担(包括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维持诊疗必需的医疗费用、罕见病特殊药品费用)。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救助范围:

  (一)到非医保协议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费用或无正当理由未经转诊程序到市域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二)保健、整形美容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交通、医疗事故等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支付责任的医疗费用;

  (四)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章标题: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文章地址: //www.pedca.com/yiliao/5427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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