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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重庆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

时间: 2021年11月22日 20:45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05次

《关于做好重庆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相关规定,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做好重庆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11月15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局反映。

一、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3)88979943;

电子邮箱:cqsybjdybzc@163.com。

二、通讯地址

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号水星科技大厦B4区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邮政编码:401147)。

附件:关于做好重庆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8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做好重庆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精神,现就做好重庆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2021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580元/人·年。市级财政按规定结合中央财政资金对各区县(自治县)实行分档补助。各区县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对持居住证参保的参保人,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稳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确定2021年12月起,收取2022年我市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320元/人·年、二档695元/人·年。在渝高校大学生参加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280元/人·年,二档655元/人·年。根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在确保现有筹资水平不降低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防控疫情风险,集中参保期延长至2022年2月28日,集中参保期内参保并完成缴费的从2022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

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缴费资助,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继续按照现有政策标准给予参保补贴。各区县对2022年度各类困难群众资助标准应于集中参保期前予以明确。

二、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严格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坚决树立清单意识和科学决策意识,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和标准。要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衔接,充分发挥综合保障功能。进一步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落实国家要求,将起付线统一至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从2022年1月1日起,将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15412元/人·年。完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待遇保障政策,做好与普通门诊统筹待遇衔接。单病种报销比例仍按原政策执行。

持续做好居民医保门诊统筹,2022年度一档参保人最高支付限额300元,二档参保人为500元。抓好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落实,开展专项行动示范城市活动。进一步完善心脑血管等慢性病慢病保障政策,发挥医保促进慢病早诊早治作用,提升健康管理水平。加快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大病保险继续实施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倾斜支付政策,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实际合理确定救助待遇标准,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文章标题: 《关于做好重庆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
文章地址: //www.pedca.com/yiliao/543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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