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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防护制度规定

时间: 2021年10月14日 15:43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86次

  为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切实保护医务人员的生命安全,应制定规范的职业安全防护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职业安全防护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职业安全防护制度篇1

  一、职责

  1.感染管理科、预防保健科共同负责青医附院感染性疾病相关的职业防护管理工作。

  2.医院应为医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消毒与防护用品,配置完整、充足。

  3.医院有关科室与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防护用品配置完整、充足、便于工作人员获取和使用。

  4.医务人员应掌握相应的职业安全防护知识与技能、在工作中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实施预防控制措施、避免和减少职业暴露的发生。

  5.医务处、护理部、门诊部、后勤保障部等负责相应人员与部门的职业安全防护的培训与督查工作。

  二、感染性疾病相关的职业防护的概念及发生职业暴露的处置规定

  1.感染性疾病相关的职业防护是指预防针刺伤、血液体液暴露等导致感染性疾病发生的相关防护措施。

  2.感染性疾病相关的职业防护涵盖的人群包括:青医附院工作人员、在青医附院工作的实习学生、进修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3.上述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锐器伤、血液体液暴露时按照“医务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措施及流程”立即采取适宜的处置措施,并按照要求及时报告,并到相应的业务科室或机构就诊、随访。感染管理科按要求将职业暴露的相关信息进行报告。

  4.节假日及夜间发生职业暴露时报总值班室。

  5.上述人员发生针刺伤等可能导致感染性疾病的职业暴露后,在初诊及随访期间产生的检查费、预防性治疗费由相关人员持有效证明材料,经预防保健科及分管院长签字后到规划财务部报销。

  三、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措施

  1.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源物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⑴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带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⑵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⑶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3.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4.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也可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以防刺伤。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5.使用紫外线消毒时,不得使紫外线光源照射到人,以免引起损伤。

  6.干热灭菌时勿与烤箱底部及四壁接触,灭菌后要待温度降到40℃以下再开箱,以防炸裂。

  7.压力蒸汽灭菌设备的具体操作步骤、常规保养和检查措施应按厂方说明书的要求严格执行。

  8.接触戊二醛等消毒溶液时应戴橡胶手套、防止溅入眼内、吸入体内或皮肤粘膜上,一旦溅上,应及时用清水清洗。

  职业安全防护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务人员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疾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病毒感染者或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被含有细菌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它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感染的情况。

  第三条、 各科室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医务人员预防与控制感染的防护工作。

  第二章 预 防

  第四条: 医务人员预防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源物质采取防护措施。

  第五条、 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文章标题: 职业安全防护制度规定
文章地址: //www.pedca.com/jijiu/5340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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