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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参加职工城镇医保 中断缴费不再收滞纳金

时间: 2019年10月05日 02:42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200次

记者从哈市有关部门了解到,未达到退休年龄、没有养老关系的市民,可以自愿参加哈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而且,这项政策又增加了惠民措施,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再补缴的,不用交滞纳金了。

个人参加职工城镇医保 中断缴费不再收滞纳金

缴费标准:

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应以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可选择以下参保模式:

(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9.5%,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住院医疗统筹。缴费比例为5%,不建立个人账户,享受住院医疗统筹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统筹的,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大额医疗救助金按每人每月5元缴纳,缴纳到不再参加医疗保险时终止。

缴费年限:

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符合参保范围规定且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需以上年社会在岗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原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所差合计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自次月起方可享受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待遇水平: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按照年龄分档次以本人缴费基数的下列比例划入:

(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按照3.1%划入;

(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按照4%划入;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本人养老金5%划入;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5%划入。

个人参加职工城镇医保 中断缴费不再收滞纳金

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中断缴费不满3个月的,可补缴医疗保险费,取消原来按日加收的2‰滞纳金,自补缴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保;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重新参保时,原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

文章标题: 个人参加职工城镇医保 中断缴费不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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