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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本级医保政策

时间: 2021年10月05日 18:12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98次

省本级医保政策

一、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

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门(急)诊医疗费用、住院费用和规定病种、慢性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中属于参保人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医保卡上当年未使用完的个人账户余额,自动结转到下个年度。

二、参保人员可享受的医保待遇

(一)药店购药:只能用医保卡上个人账户资金和现金支付。

(二)门诊就诊: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门诊费用和药店购药累计超过门诊起付标准(在职人员600元、退休人员5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可享用公务员医疗补助。慢性特殊病种人员则可门享受门诊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为900元,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门诊医疗费比照住院待遇规定执行。

(三)住院治疗:在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30万元以下的、符合医保“三目录”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百度,可享受医保待遇。

注明:自费项目不参与费用累计。自费项目是指不符合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简称“三目录”)范围和治疗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在使用自费项目前须向参保人员说明并征得本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门诊医疗费用中参保人员需要承担部分

(一)挂号费:自费。

(二)诊疗费:普通诊疗(30%)、特殊诊疗(37%)和自费诊疗。

(三)药费:甲类药品(30%)、乙类药品(37%)和自费药品。

(四)材料费:一次性材料费(44%)和自费材料。

注明:括号中的百分比是个人承担比例;自费项目需现金支付,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四、住院医疗费用中参保人员需要承担部分

(一)需要参保人员自己支付的医疗费用:

1.个人先行负担部分:(1)起付标准以下;(2)乙类药品(10%)、特殊诊疗项目(10%)和一次性医用材料(20%)的先行自付部分。

2.住院费用中个人分担部分。

3.医保不支付的自费项目。

(二)医院起付标准设置如下:

省本级医保政策

(三)住院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计算方法:

省本级医保政策

五、异地就医办理

在异地居住3个月以上的退休人员,因工作需要在异地生活3个月以上的在职人员,可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手续。

外出不超过3个月的,不需要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外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病情达到急诊标准的才能按零星报销处理。

(二)办理流程

1、办理异地安置就医需填写《贵州省省级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申请表》一式两份,可以选择就医地4家医保定点医院作为本人的异地就医医院。

3、申请人将《申请表》送至省医保局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手续。

(三)异地就医医院变更

参保人员变动异地就医医院时,应再次填写《申请表》,到省医保局进行变更登记。一年只能变更一次。

(四)异地就医取消

办理了异地就医登记的参保人员回到本地,本人可持社会保障卡到省医保局办理取消异地就医业务;本人不能到省医保局办理的,可由单位专管员代办。

(五)异地就医开通

办理过异地就医登记的参保人员如需再次前往异地,本人可持社会保障卡到省医保局办理;本人不能到省医保局办理的,可由单位专管员代办。

(六)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报销

文章标题: 省本级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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