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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汉中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实施

时间: 2021年10月22日 22:31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04次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汉中市医疗保障局、汉中市财政局制定的《汉中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实施细则(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6日

汉中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实施细则(试行)

汉中市医疗保障局  汉中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6号)精神,以药品集中采购为突破口,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积极性,推进“三医”联动改革,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陕医保发〔2021〕4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汉中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采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下称“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结余留用金额核算、考核评价和留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医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完善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相关制度和办法,统一考核标准,统一组织实施,做好结余留用与医保支付标准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衔接。

市财政部门负责加强预算管理、基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市属市管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政策的具体实施和对县区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县区医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政策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坚持合理预算、科学测算、总体平衡的工作原则,在采购周期内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结余资金按采购执行年度结算,科学考核评价执行效果,合理分配和使用留用资金。

第二章 医保资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 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或总额控制指标内,对纳入国家组织集中采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下称“集采药品”),在采购周期内按年度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

第六条 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和集采药品品种,分批次逐一计算参与集采的各定点医疗机构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金额,原则上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上报并经医保部门核准的集采通用名药品的采购需求量(并参考上年度通用名药品实际使用量)、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集采通用名药品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等因素确定,并综合考虑医疗需求合理变化。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金额由该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参与集采的各药品品种预算金额求和计算。采购周期内的集采药品预算总额由辖区内参与集采的各定点医疗机构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金额求和计算。

第八条 市、县(区)医保部门应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采购周期内,核算出该批次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金额,并完成集采药品医保预算资金的归集等预算编制工作。

第三章  结余留用金额核算

第九条 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和中选价格、非中选产品使用金额,以及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和集采通用名药品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等因素,计算定点医疗机构集采通用名药品医保资金支出金额,低于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金额的部分,即为结余测算基数(计算方法详见附件1)。

结余测算基数有两种计算方法,原则上按照方法一计算结余测算基数,如医疗机构不能按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印证资料,医保部门也可按照方法二计算结余测算基数。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超过约定采购量部分,在核定结余测算基数时不计入集采通用名药品医保支出金额。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的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以及非中选产品采购情况应按照医疗机构申报采购量结合陕西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数据,据实统计。

第十二条医保结余留用金额和通用名药品医保实际支出金额之和不应超过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若通用名药品医保实际支出金额超过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医保基金按照规定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市、县(区)医保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每个采购周期结束后,及时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约定采购量且考核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按不高于结余测算基数50%的比例留用集采药品医保资金。具体留用比例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结果确定。

文章标题: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汉中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实施
文章地址: //www.pedca.com/yiliao/5363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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