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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

时间: 2021年11月12日 08:05 | 作者:朗依制药 | 来源: 医药资讯| 阅读: 135次

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
(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
Q1、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
不可以。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系其单方法律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从诚信及用人单位公信力角度,我们不建议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取消录用,一方面有违诚信原则,另一方面如果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为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等方式解决。
Q2、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不可以。《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因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被治愈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录用,更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Q3、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
需要。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需要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对于劳动合同的续订问题,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若续签的,事后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Q4、劳动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除因员工个人主观原因未如期复工的以外,不能按旷工处理。
Q5、防疫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应当承担。《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百度,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Q6、劳动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取决于解除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而为。
来源:金张掖普法
原标题:《​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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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
文章地址: //www.pedca.com/zhishi/5418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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